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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管理出新规!这些情况以后不收停车费啦!

作者:admin 日期:2016-12-05 点击:2587

《停车收费管理出新规!这些情况以后不收停车费啦!》由石家庄中通驾校于2016年12月6日整理发布:

停车收费管理出新规!这些情况以后不收停车费啦!


日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今后停车收费将有哪些变化?快来了解下吧☟


规范收费减免措施
这些情况不收费


记住!这些情况不收费

1、机关单位办事免收费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医院1小时内免费
进入医疗机构配套建设或内设停车设施停车时间不足6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3、免费停车位不收费
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4、查封扣押车辆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这些车辆不收费
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住宅小区停车
如何收费
接受业主委托
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


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占用共有道路的属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这些地方停车设施服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港口、公共交通换乘枢纽、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点)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2、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停车设施。

4、经当地政府批准,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5、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定价的,一律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
停车服务差别收费
《意见》提车,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停车服务收费场所必须明码标价
严厉打击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行为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经营场所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周向社会公示,不得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鼓励各类经营场所附设的停车设施,在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内实行免费或低收费政策。

实施意见要求,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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